- 公司/商标注册
哈萨克斯坦公司注册程序
根据1995年4月17日颁布的"法人国家注册程序"的总统令,哈司法部具体办理外资企业的登记注册(审批)工作。
2.开办公司在登记注册时需向哈司法部提交以下文件:
---注册申请、成立文件(章程、成立合同)
---公司所在地证明、已支付注册费的收据或委托支付的复印件(注册费为注册资金总额的0.1%,但不少于138美元)
---关于企业外国法人的材料(经公证的外国法人在其本国的营业执照或证明)。
---如企业的创建者中有哈法人或哈公民,则还应提交经过公证的该哈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和其护照复印件;
----若注册外资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还应提交哈银行出具的其资金的25%或50%已汇至银行帐户的证明;注册者如是自然人,则还应提交翻译(需公证)成俄语和哈语的护照复印件或其它能证明其身份的文件。
---哈目前尚不是《海牙公约》的成员国,因此,提交的营业执照和证明法人已在其本国注册的文件必须要认证。
----认证有两种途径:
1.在哈驻法人注册国的使领馆或法人注册国驻哈的使领馆;
2.如在其国家无哈的使领馆,则可在俄罗斯驻其国家的使领馆认证。因独联体国家间、哈与蒙古、哈与中国签有司法互助条约,这些国家有关机构出具的文件不需认证。
---设立分支机构(简称"分支")或代表处的外国法人,注册时应提交以下文件:注册申请、总公司认可的分支或代表处的经营规模、公司所在地证明、总公司关于在哈开设此机构的决定、总公司对此机构负责人的委任书、已付注册费的收据、营业执照或法人的有关文件及法人章程。
上述文件需翻译成俄语或哈语。哈司法部对上述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看其是否符合哈的有关规定,在一个月的时间内决定是否同意。
---在新的"法人国家注册程序"实施前建立的外资企业,必须在1997年1月1日前重新注册登记。
---参与合作项目等于是同现有的企业创建一个新的股份公司,需办理上述注册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的优惠
1997年2月28日,哈公布了《关于国家支持直接投资法》(简称"新投资法"),规定哈国家投资委员会(主席为政府第一副总理)为唯一授权对在哈直接投资进行国家支持的国家机构。其主要职能是:审核投资者的申请并与之签订投资合同,有权监督合同实施情况和解除合同,具体制定向投资者提供优惠和特惠的范围和程度等。
"新投资法"规定:.国家支持在经济优先领域进行投资,投资者只有对经济优先领域投资,并与国家投资委员会签定合同的项目才能享受国家优惠和特惠政策。国家投资委员会鉴定和准备投资合同时间不超过60天,特殊情况下可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60天。
"新投资法"规定的主要优惠有:
1、自签定合同起,对投资者前五年免征所得税、土地税和财产税,后五年减半征税,同时,引进项目所必须的设备、原材料可全部或部分免征进口税,
2、投资者可自由开设外汇、哈本国货币帐户,可自由兑换货币;
3、在缴纳税款及其它费用后,可自由支配其合法资本、利润及其它收入;
4、国家对投资者销售产品及其价格不进行监督和调控,禁止干预投资者管理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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