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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资环境

  • 外商投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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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1年11月5日颁布,并于1996年8月做了进一步修改。

    (1)外商投资法规定:对外国投资人实行国民待遇;外国投资者有权通过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外国银行得到拉脱维亚中央银行许可后,有权在拉脱维亚境内开设分行和机构。外商投资法还对外国投资者制订了保护条款,包括可以将其所获利润汇出等。对外资企业雇用的人员(外资企业中的外籍员工除外)应给与社会保障和保险。


    (2)从事以下领域经营活动的外资企业可享受减税优惠:

    --纸张和纸浆工业

    --建筑材料制造业

    --农机、拖拉机、农业及食品加工设备及零部件制造业

    --亚麻及羊毛生产

    --发展港口

    --食品业

    --医药业

    --旅游业

    --电子制造业

    --食品加工及储藏业

    --生物工业

    --医疗设备制造业

    --与环保有关的设备制造及设施安装

    --对工业废物的再处理及其他回收计划

    --家具生产业

    --能源业

    --运输和通讯业


    (3)外国企业申请注册其永久性机构(分支、附属机构),需向拉企业注册机构递交以下材料:

    --企业名称;

    --企业所在国家、企业地址、电话和传真;

    --永久性机构内部经营管理相关材料,如设立证明、章程、经营规划、地址、组织结构及清算程序等;企业上级主管部门证明(该企业是其本国公司的证明);

    --企业注册证明文件;

    --机构法人代表的姓名、国籍和通信地址;

    --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

    --该永久性机构在拉脱维亚设立的证明文件;

    --如从事需特别许可的活动,必须提交有关许可证。


    工商登记法

    根据企业的不同特性和权力,工商登记法规定了对注册企业的基本要求。

    按照拉脱维亚法律,外资企业可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合股公司,其中第一种是建立合资公司的最常用方式。


    (1)有限责任公司(简称SIA )

    创办合资企业的法定最低固定资本是2000拉特。注册时必须提交以下文件:

    --注册申请,

    --为创办该公司,合资各方签署的文件,

    --如果创办者采用金融投资,则必须出具银行的通知,证明其确已缴足该数额的资金,

    --如果该公司从事受限制的经营活动,则需提交拉内阁或其授权机构所发执照,

    --完整的注册证明。

    --在该企业有签约权的所有人员的签名。

    --证明已纳税的有关文件。

    --在其本国进行注册的有关证明的复印件。

    --该外国公司的开户行出具的证书。

    --根据拉脱维亚企业法律的其它特定条款,应递交的其它必要文件和执照。

    SIA一旦在拉脱维亚企业注册机构注册完毕,就拥有了法人权利。


    (2)合股公司(A/S)

    注册A/S需要递交以下文件:

    --为创办该公司,合资各方达成的协议。

    --有关创办人的情况介绍(如果是自然人,应提供护照的有关情况;如果是法人,提供全称及地址)。

    --创办者间达成的协议。

    --公司简介。

    --持股人名单。

    --创办该公司的有关证书及契约。

    --公司章程。

    --该公司成立大会的记录。

    --注册申请。

    --经过授权有关人员的签名样本。

    --银行提供的声明,证明其确已储蓄足够金额的固定资本(在合股公司成立之时,必须有1/4的固定资本到位)。

    --已交纳注册费和通告已注册费用的证明文件。

    --如果对该公司的经营范围有特殊规定,则需要出示执照。

    --拉脱维亚法律要求申请人提供的其它文件。

    一旦A/S在拉企业注册机构注册完毕,即告正式成立,并具备法人权利,已注册企业应发布注册公告。

    拉企业法规定,凡在拉登记注册的公司法人均有权从事进出口贸易。

    工商登记法还规定,拉脱维亚所有企业必须向拉注册机构进行注册,该注册机构隶属司法部,其总办事处设在里加,企业未经注册不得营业,否则为违法行为。

    企业注册机构将在15天内将所交注册申请处里完毕,并在30天内把结果通知申请人,如果获准注册,则申请人会收到一份注册证书,如果申请人在30天内未收到有关不准注册的答复,也意味着企业已获准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