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商标注册
塔吉克斯坦公司注册程序
手续及程序
根据塔吉克斯坦《外国投资保护法》,吸引外资及其协调工作由塔外经部负责。外国公司在塔国境内建立子公司、分公司、代表处以及其它形式的企业需在塔国财政部注册登记。外资企业还需在塔国家统计局进行注册以便取得相应的企业代码。如外商独资企业或合资企业计划在塔国从事对外经济业务,则还需在塔经济和外经部注册,以便取得外经业务经营证。
1、外国公司在塔境内注册合资企业需要提交下列文件供塔政府审核
---合资的一方提出注册的申请书;
---经公证确认的企业创建协议及章程副本,一式二份;
---建立合资企业的经济技术论证书;
---合资双方的银行资信证明(证明其有能力按注册资金的比例出资)。
---已缴纳注册费(10万塔卢布)的收据。
---合资企业参与者如系塔国营企业,则须有塔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批准书。
财政部专门委员会须在所有文件提交之日起两星期内将文件审核完毕。
2、外国企业在塔注册分支机构需提供下列文件:
---给塔财政部的书面申请;
---总公司出具的在塔境内开设独立分支机构的批准书;
---总公司确认的分支机构章程;
---总公司的银行资信证明;
---向国家财政支付
10万塔卢布注册费的收据。 财政部须在所有文件提交之日起两星期内将文件审核完毕。
3、外国公司、银行以及经贸组织在塔注册代表处或分支机构需提供下列文件:
---开办代表处的申请书,内容包括:开办代表处的目的、公司的全称,成立日期,总部所在地、公司章程、注册日期和地点、公司的经营范围、管理机构及公司代表的履历,写明现有在塔吉克的经贸活动及发展合作的前景;
---公司章程;
---母公司工商登记证,如是银行代表处,则需总行所在国的注册登记证或确认其有权从事银行业务的证明;
---公司注册资金的证明;
---银行资信证明。以上文件须译成塔文或俄文,注册时提交副本(须经塔驻外使馆领事机构的认证)。
与塔方谈判开设办事处的人员要持其公司最高领导人的委托书(俄文或塔文)。
外国公司在塔注册代表处的费用为1500美元,有效期为3年。3年后的延期费为750美元。如领到批准开设办事处证书之日起6个月内不开设办事处,批准书作废。
注册商标
概要:塔吉克斯坦商标法自1991年12月23日起即已存在,并于1994年施行新商标法。
商品分类:实行国际分类。
商标构成:文字、图形、三维图形和其他显著性要素组合,可指定颜色。
不可注册的商标:
1.与他人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商标相同或近似;
2.塔吉克斯坦作为成员的国际条约保护的未注册商标(如受巴黎公约保护的驰名商标);
3.在一定条件下类似商品的在先商业名称;
4.受保护的外观设计或版权或个人姓名。
上诉:对任何官方驳回决定,申请人可在收到官方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上诉委员会上诉;如不服上诉委员会裁定,可于6个月内向法院上诉。
使用义务:如注册后在任何5年内未予使用可能应第三方要求撤销;广告可作为使用证据。
转让和许可使用:转让合许可使用必须向专利局备案。
有效期和续展:自申请之日起10年,每次可续展10年;如缴纳额外费用,期满后可在6个月宽展期内续展。
失效商标:如商标注册失效,任何人在该商标失效后3年内不得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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