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版 | Русский
您现在的位置: 中俄贸易网 > 独联体概况 > 乌兹别克斯坦 > 公司/商标注册
  • 公司/商标注册

  • 注册公司的规定

    • els1

    手续及程序

    1.乌法律规定,在乌建立外资企业须到司法部进行登记。从1997年1月1日起,到司法部登记的外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注册资本总额不少于30万美元;企业的一个创办方为外国法人;外资占企业注册资本份额的30%(包括30%)以上。

    ---如不符合以上条件,则不视为合资企业,在企业所在地市(州)政府登记。 合资企业在乌司法部注册登记需提交下列文件:


    2.注册申请;

    ---注册文件(成立大会纪要、合同及章程)正本及一份未经公证的副本;

    ---关于资金到位已达30%的银行证明;关于已支付企业注册税的银行证明;

    ---经乌驻外使馆领事机构认证的外资方营业执照副本及开户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当地未设乌使馆,则由俄罗斯联邦大使馆代办。

    ---所建合资企业的投资额等于或超过2000万美元时,还须提交乌内阁的书面批准书。

    ---乌合营方为国有企业或含国有成分的企业,还须向注册机关提供乌国家财产委员会或地方机构出具的财产鉴定转让书。

    ---所注册外资企业为子公司或分公司,须提交公证过的并经乌驻外使馆领事机构认证的外国公司章程副本。合资企业在司法机关注册后,由司法机关发给经过登记的企业章程正本、创建合同以及由司法部门专门委员会负责人签字并盖章的注册证明。合资企业的注册费用是乌最低工资的5倍(苏姆),另加500美元。

    ---如所提供的文件不符合现行法律,注册机关有权退回,同时书面申明未受理原因。

    ---文件退回次数不得超过一次,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两次。


    • els1

    3.出现下列情况时将不予注册:

    ---经营活动违反乌法律;

    ---提供伪造文件。

    合资企业可以采取不违反乌法律的任何组织形式,如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子公司、代表处及其它形式。可以开展符合注册文件的各种经营活动,包括进出口业务。

    ---注册后的合资企业自动获得从事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的权力。但必须在国家对外经济联络部(外经部)登记注册。注册时需要提交以下文件:注册申请、外经部发给的注册卡、经过公证的企业法人证明、经过公证的注册文件副本、关于已将注册手续费转到外经部帐上的银行证明。注册费相当于乌最低工资标准的5倍。企业应每年在外经部重新进行登记。

    此外,企业应在结算帐户开立后的一周内在当地税务机关登记。

    司法部的注册时间不得超过自提交注册申请及注册文件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对外经济贸易活动资格注册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乌法律规定,若外资企业自产产品或服务占企业经营活动总收入的60%以上,则被视为生产型外资企业。


    商标注册

    概要:乌兹别克斯坦商标法自1993年6月2日实施,2001年9月22日施行新商标法.

    商品分类:实行国际分类。

    可注册的商标要素:文字、图形、三维图形和其他显著性要素组合,可指定颜色。

    不可注册的商标

    1.与他人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注册或在先申请商标相同或近似;

    2.乌兹别克斯坦 作为成员的国际条约保护的未注册商标(如受巴黎公约保护的驰名商标);

    3.与同行业第三方商号或在乌兹别克斯坦 已为人知的同一种商品或服务名称相同;

    4.受保护的外观设计或版权或个人姓名。

    申请:一个商标申请可包含多个类别。

    撤销:商标注册后,利害关系人可在任何时候向专利局上诉委员会提出撤销申请,就上诉委员会的裁定可向法院上诉。

    使用义务:如注册后在任何5年内未予使用可能应第三方要求撤销;广告可作为使用证据。

    转让和许可使用:转让和许可使用必须向专利局备案。

    有效期和续展:自申请之日起10年,每次可续展10年;如缴纳额外费用,期满后可在6个月宽展期限内展。

    失效商标:如商标注册失效,任何人在该商标失效后3年内不得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