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环境
抚远县鼓励投资优惠政策
一、财税政策
1、生产加工型项目,投资额在50—1000万元(含50万元)的,自企业纳税年度起,前2年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级收入新增部分入库额的100%予以奖励,第3年按50%奖励;投资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前3年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级收入新增部分入库额的100%奖励,第3年按50%奖励(利用太阳能、风能、水能等自然能源项目除外)。
2、农业综合开发、基础设施、社会公益事业的投资项目,投资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自企业纳税年度起,前2年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级收入新增部分入库额的100%予以奖励,第3年按50%奖励。
3、商业、服务、旅游等第三产业项目,投资额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对地方经济有较大拉动作用的,自企业纳税年度起,前2年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级收入新增部分入库额的100%予以奖励,第3年按50%奖励。
4、从事外经贸业务在抚远本地注册并在抚远海关报关的企业,对地方经济有较大拉动作用的,自企业纳税年度起前2年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级收入新增部分入库额的100%予以奖励,第3年按50%奖励。
二、土地政策
1、生产加工型项目,投资额在50——1000万元(含50万元)的,由出让土地的政府按本级所得出让金的40%补助给投资人;投资额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由出让土地的政府按本级所得出让金的60%补助给投资人。
2、投资生产加工型项目的,一次性交纳土地出让金,在上述补助的基础上,可再补助10%。
三、收费政策
属县重大项目,县本级收费按照投资规模予以相应减免或免收。国家、省、市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最低限额收取。
四、服务保护政策
1、向外来投资企业的法人代表和高级管理人员发放《外商证》,持证人员享受相应优待。
2、投资规模较大,对地方经济有较强拉动作用的投资企业,实行挂牌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