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环境

投资环境
珲春是待开发的处女地。1992年3月9日,中国政府批准珲春地区为对外开放的边境开放城市,珲春边境经济合作区为国家级经济开发区。1995年12月6日,东北亚五国确认珲春地区为东北亚五国共同开发的国际开发区。珲春对外开放以来,先后投资40多亿元人民币进行了能源、交通、通讯、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建设,已初步形成了良好的投资环境。
交通环境
珲春一图们国家二级公路已建成交付使用,公路全长61公里,柏油路面;珲春一长岭子间对俄口岸二级公路已建成交付使用,公路全长14公里,水泥混凝土路面;珲春一沙坨子面对朝口岸二级公路已建成交付使用,公路全长11公里,柏油路面;珲春一圈河间对朝口岸二级公路已破土动工, 1999年建成交付使用,公路全长39公里,水泥混凝土路面;珲春一图们间铁路已建成,全长65公里,1996年6月1日开始承担货物运输;珲春一长岭子间铁路已于1996年10月30日实现接轨,从1997年开始投入营动;距珲春112公里处有延吉空港,可起降大中型飞机。
能源环境

珲春境内现有珲春矿务局。珲春矿务局采煤能力是405万吨/年,到1995年底已形成年产200万吨的生产能力。境内还有珲春火力发电厂,设计装机容量为140万千瓦,主要用珲春矿务局的原煤发电。目前珲春电厂已有两台10万千瓦机组并网发电。珲春电厂二期工程“九?五”期间上马,装机容量为两台30万千瓦机组。到2000年,珲春电厂装机规模可达80万千瓦;到2010年珲春电厂装机规模可达140万千瓦。此外,“九?五”期间在城区建一座20万千瓦的热电厂。
通讯环境
珲春市区程控电话装机容量为4万门,珲春边境经济合作区正上装机容量为12万门的通讯枢纽;移动电话、传呼台及声讯信息台相继交付使用;珲春至长春光缆通讯线路已交付使用,珲春至朝鲜罗津光缆通讯线路已接通,预计1997年交付使用;珲春至俄国海参崴、斯拉夫扬卡的国际道讯线路和珲春至朝鲜赛别尔的国际通讯线路已开通交付使用。
供排水环境
珲春城区日供水能力已达8万吨,珲春边境经济合作区日供水能力达5000吨;已完成城区和合作区的排水管网的铺设任务。近期准备兴建“老龙口水库”。老龙口水库位于珲春河中游,离城区25公里,设计库容为4.3亿立方米,做为珲春城区和合作区的备用水源。
供电环境
珲春地区供电与珲春电厂联网。现有两个二次变电所。供电能力为老区7.75万千伏安,合作区7.2万千伏安。
城市环境
珲春城区已完成道路、供水、通讯、供电、供热、排水等基础设施。城区高楼鳞立,道路宽广,水电齐全,供热保证,电话畅道,涉外宾馆多处,满足国外客商的居住条件。 珲春边境经济合作区已完成3平方公里起步区的“六道一平”建设,形成了生产和生活的基础环境,已有30多家企业在区内组织生产。其中有韩国现代钢管、双铃集团、日本泰土昆电子等外资企业。
金融环境

珲春市现有金融机构为中国人民银行珲春市支行;中国银行支行、中国建设银行支行、工商银行支行、农业银行支行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分公司、太平洋保险公司分公司等。其中,有几家银行可办理外汇业务。同时,近期准备引进外资银行或外资银行的分支机构,全面开展外汇业务。
劳动力现状
珲春市劳动力资源丰富,劳动力价格低廉。全市目前有具有初、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待业青年约8000人,农村剩余劳动力约1.2万人。全市有高等院校3所,主要学科有外语、经济管理、经济贸易等;中专、职业高中、普通高中有7所,主要学科有土木建筑、服装、旅游、外语、财会、计算机、医疗卫生、企业管理等。
2、优惠政策
一、关于鼓励投资的优惠政策
第一条 在珲春市行政区域内(以下简称本市)的所有投资项目,投资者除享受国家赋予的行业相关优惠政策外,还享受西部大开发、东北老工业基地改造、边疆少数民族等优惠政策,落户珲春边境经济合作区、出口加工区或互市贸易区的企业,还分别享受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出口加工区、边境互市贸易区等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条 在本市新上的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企业用地土地出让金本级财政留成部分予以返还50%;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用地土地出让金本级财政留成部分予以返还70%。返还时间在企业达产后第二个会计年度一次性返还,返还资金用作企业发展基金。
第三条 在市区内(不含合作区)投资的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半收取,在1000万元以上的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合作区新建的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免收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 对在本市新上的工业项目,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市财政(或合作区财政)将该企业上缴税金本级留成部分的30%,奖励给投资者。
第五条 对新上的工业项目,在建设期内免收各项行政性收费;对本市管理权限内的有偿服务性收费,实行减半征收。
第六条 鼓励现有企业进行产品开发和技改扩建。企业通过进行产品开发和技改扩建提高经济效益的,在企业正常经营期限内,将该企业上缴税金本级留成中较上年增长部分的5%,作为“技改创新奖”,按会计年度奖给企业经营者。
第七条 鼓励珲春域外企业到合作区开展产品营销活动。对域外企业在合作区注办营销机构的,将该机构在营销活动中产生税收本级留成部分的50%,作为“产品营销奖”返给该营销机构。
第八条 继续扶持互市贸易区内的商贸活动,从2006年起2年内延续原有相关扶持政策。
第九条 对珲春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较大带动作用的特殊投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更为优惠的政策。
二、关于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办法
第十条 鼓励国内、外组织及个人(以下简称中介人)参与本市招商引资工作。对从本市外成功引进资金或项目的中介人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一)引进国内外独资、合资、合作项目,视项目情况按固定资产投入额的1—2%给予奖励。属工业项目的,在企业正常经营期限内,将该项目所产生税收本级财政留成部分的5%,作为引进项目的长期回报,由市政府(或合作区管委会)设立专用帐户,按会计年度支付给引资人。
(二)引进国内外各类贷款(含拆借资金和境外融资),使用期一年以上,按到位资金额的0.5%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引进国家级知名品牌(含境内、境外)企业,其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含1000万元),给予5—15万元一次性追加奖励。
(四)具体奖励标准,最终以中介合同为准。
第十一条 奖励资金来源:
(一)引进独资项目的,由受益的地方财政部门出资奖励。
(二)引进国内外各类贷款(含拆借资金和境外融资)的,由受益单位出资奖励。
(三)引进合资、合作项目的,由受益企业及地方财政部门按6:4的比例出资奖励。
(四)引进知名品牌的,由受益的地方财政部门或企业出资奖励。
第十二条 奖励程序:
(一)中介人在引进资金、项目之前,须经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确认中介人身份和资格,并填写《中介人登记表》。
(二)中介人凭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出具的身份证明,在引进资金、项目之前,同受益单位签订中介合同。
(三)引资成功后,具备奖励条件的中介人向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兑现奖励申请,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对中介人的奖励申请进行审核,经确认后,中介人到签订中介合同的受益单位及财政部门办理领取奖金手续。
第十三条 对在引进资金、项目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中介人和中介机构,除按本办法规定给予奖励外,同时授予特殊贡献荣誉称号。
第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和骗取奖金者,一经查实,要追回奖金并追究当事人及有关单位、部门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优惠政策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珲春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珲政发<2003>16号)及《珲春市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办法》(珲政发<2003>17号)同时废止。
